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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歲之幼女遭到其母之同居人性侵害時,是以「其母知悉時」為起算時間點嗎?
使用到一天病床、氧氣和救護車而已,竟然要扣十天的錢,合理嗎?
勞工於試用期間,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,雇主終止勞動契約,有解......
 
 
 
 
官司的輸贏除了熟悉法條最重要就是證據的呈現!

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、分清事非、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。無論是告與被告都需要有證據的保護;就法官而言,他並未親自經歷案件事實,又不能使案件事實重現於法庭,要辯明當事人爭議真實的真偽,靠什麼呢?只有靠證據這一媒介物,別無他法。

我國法律也規定,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是“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「繩」”為了在判決中正確且公正,法官必須以真實可靠的證據為依據。因此【以事實為依據,在訴訟中的真實含義又可解釋為以證據為依據】。

證據是當事人官司成敗的關鍵!對當事人而言,在案件事實發生爭議時,證據比什麼都重要!

在最常見的抓姦案件中,就是很好的例子,有許多原配因沒有正在進行式的抓姦證據,無法獲得通姦的判決,反被其第三者提起告訴,可見,證據對官司的結局,對當事人勝訴或敗訴的命運,具有決定性的作用。

擁有了確實充分的證據,官司也就贏了一大半。因此,掌握一定的證據知識對於打好官司是十分重要的。
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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